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城建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 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 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 信息披露文件抄送安徽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 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 公告,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 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并于披露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用电子方式及文本方式报送安徽 证监局,对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要向安徽证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 应当在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申请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 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