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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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02-29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每股15.60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1,65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20.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9,231.7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1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和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称'专户'),帐号为3400149860805300303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世纪阳光花园红阳苑(高层)、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琥珀名城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督导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平安证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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