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1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11 月 25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 号琥珀五环国际 A 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10 月 28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8,634,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29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7,69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3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44,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5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83,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82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39,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7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44,4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51%。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56,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51%;反对 930,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53,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972%;反对 93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0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党建工作章节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704,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8%;反对 930,2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1,253,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972%;反对 93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0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夏旭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