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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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现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城建东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庐置业”)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是在控股子公司——东庐置业销售情况较好、回笼资金充裕情况下,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后,退还股东双方(本公司和合肥兴泰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期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东庐置业无需向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支付资金占用费。兴泰城镇化基金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兴泰控股下属企业,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东庐置业成为本公司和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 作为东庐置业的股东,本公司和合肥兴泰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泰城镇化基金”)在东庐置业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和房产销售初期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东庐置业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节约财务成本。东庐置业的生产经营进入良性循环后,本公司和兴泰城镇化基金收回前期按照持股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有助于股东将东庐置业闲置的财务资助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同样也节约了自身的财务成本。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秦震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退还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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