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年 3 月 31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4 月 14 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4 月 29 日 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4 月 29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 100 号琥珀五环国际 A 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并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所持股份总计为196,547,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1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所持股份总计为 189,581,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 5 人,代表所持股份总计为6,96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6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6,547,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65,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2、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6,547,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65,6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7、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银行借款计划》。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8、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96,537,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955,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赵惠芳女士、潘立生先生、孔令刚先生、於恒强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 2014 年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