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002208)_公司公告_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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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1-28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27 号备忘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后,现对本次会议关于为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丰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此次为参股公司三亚丰乐提供金额不超过 18,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系三亚丰乐正常资金需求,旨在进一步支持其所开发的三亚荔枝沟工业园区两宗土地的项目建设。 2、本次财务资助是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惯例进行的,三亚丰乐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配套投入。公司的资助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完毕,正在办理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项目预计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在项目实现销售回笼款后,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基础上,三亚丰乐将优先归还股东方的财务资助款。公司此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3、2013 年 11 月 19 日《三亚项目四方合作协议》签订后,公司根据三亚丰乐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支付进度的要求,向其支付了 11,792.37 万元。三亚丰乐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增资扩股后的营业执照,公司持有其 41%的股权,三亚丰乐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公司关联方,公司为三亚丰乐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7号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将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4 年 1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对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三亚丰乐提供财务资助。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赵惠芳、潘立生、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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