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销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准备此次《关于向控股股东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向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说明,并征得事前认可。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销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对交易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背景、交易定价等事项从独立、公正的角度,进行审慎的判断,对本次关联人购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赵惠芳、潘立生、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销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签字页)赵惠芳 潘立生 孔令刚於恒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