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代表股东大会执行其监督职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监事会的宗旨是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方针,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在调查研究、搞好服务的过程中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与机构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督促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2、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监事及有关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列席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4、及时审阅公司主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重要信息资料,了解公司经营活动运行情况;
5、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6、在必要情况下,代表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提出的特别议案;
7、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2、检查公司财务,有权查核簿册文件,有权要求正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提出有关专项报告;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规、违反公司章程或明显损害公司的职工利益时,可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消原决议并重新决议(“建议复议”);董事会未予撤消原决议或经重新决议仍维持原决议结果的,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报告”);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应当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
6、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8、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9、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0、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的义务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其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监事和监事会不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七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未能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主观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者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须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作出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遇有下列情况可随时召开。
1、选举或改选监事会主席;
2、职工或股东的提议、举报事项;
3、董事建议或监事提议;
4、公司受到较大的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时;
5、核对董事会所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及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
6、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向监事会成员通报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
7、监事职责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听取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工作报告;
2、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工作报告;
3、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公司的经济效益;
4、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其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1、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主要是讨论审议方式,以会议通知内容为议事内容。
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3、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4、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5、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每项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如对某一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可采用书面形式声明自已的立场,并对该项决议所带来的后果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正、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列席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该监事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领导及各部门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承担全部业务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主管公司发行上市的证券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