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可转债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3号”文核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发行了3,1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31.50亿元,期限六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799号”文同意,公司31.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2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亮转债”,债券代码“12808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5月27日起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共有1,897,559张“海亮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数量共计19,725,003股。截止2023年3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由1,966,736,616股增加至1,986,461,619股,注册资本相应由1,966,736,616元增加至1,986,461,619元。
根据以上变动情况,公司将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并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描述进行以下修订,除下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项目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六条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66,736,616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86,461,619元。 |
第八条 |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66,736,61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66,736,616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986,461,61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86,461,619股。 |
第六十六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二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及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上下级关系; 副总经理的职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对分管业务承担责任。 | 副总裁的任免程序: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上下级关系; 副总裁的职权:协助总裁工作,对分管业务承担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三、其他说明
本次是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引起注册资本增加事项进行相应的变更以及修改《公司章程》。2023年3月31日之后因可转债转股引起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事项,公司后续将另行召开会议进行相应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百一十五条 | 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和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前款所述争议和权利主张由争议双方或多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和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前款所述争议和权利主张由争议双方或多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