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_公司公告_海亮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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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3-005),公司将定于2023年2月27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2月27日—2023年2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张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1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894,11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29,96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87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64,145,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3,245,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了曹建国先生、冯橹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曹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94,000,067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3,13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469%。

是否当选:当选。

2、选举冯橹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94,000,067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3,13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469%。

是否当选:当选。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889,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2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3,02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141%;反对2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94,113,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3,245,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吴钢、苏致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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