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高性能电解铜箔项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长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吴长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高性能电解铜箔项目的独立意见经审核,一致认为:本项目是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满足公司战略发展布局,根据公司自身现状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布局。项目投产后,公司将继续深耕新能源产业链,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公司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10
万吨高性能电解铜箔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