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