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经对天健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聘请天健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议案内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