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聘任朱张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王盛先生、董志强先生、孙洪钧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东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邵国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