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_公司公告_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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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8.42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61%,均系公司为控股股东海亮集团提供的担保,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2、公司发生的每笔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该报告充分反映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其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公平、合理、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发表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甘肃海亮、重庆海亮金属流动资金的需要,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增加使用自有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情况下,在原审批不超过13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超过1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亿元)的额度基础上,增加1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了解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朱张泉先生、陈东先生、王树光先生、金刚先生、蒋利民先生、邵国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邓川先生、刘国健先生、文献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1年度经营成果。该所在为公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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