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_公司公告_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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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股东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

2021年12月24日,你基金会持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份的比例由5.14%减少至3.11%。你公司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基金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基金会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并将按照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基金会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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