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_公司公告_海亮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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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亮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6),公司将定于2025年1月2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日9:15—2025年1月2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日上午 9:15 至 2025年1月2日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368号海亮科研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7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07,667,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4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1,998,319,79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2,147,225,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66,172,566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720,639,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51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87,02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3%。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16,32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表决情况:同意907,600,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6,260,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15%;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5%;弃权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叶敏华、王晓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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