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 公告编号:2025-30 |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33人,代表股份263,026,732股,占股份总数的40.364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88,124,1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8.86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8人,代表股份74,902,57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494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29人,代
表股份7,123,57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93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50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3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5%;弃权183,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9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75%;反对3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7%;弃权183,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7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69%;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4%;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6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2%;反对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弃权229,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1,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71%;反对3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0%;弃权229,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9%。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70,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6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69%;反对3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4%;弃权222,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99,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7%;反对3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弃权1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9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26%;反对3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06%;弃权18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融资授信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2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7%;反对3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弃权262,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1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78%;反对3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08%;弃权262,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华夏之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4,918,458股。同意74,28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42%;反对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弃权26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8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48%;反对3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86%;弃权26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6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367,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5%;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弃权2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6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24%;反对3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9%;弃权265,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418,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7%;反对3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26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51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13%;反对3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9%;弃权26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董事长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026,732股。同意262,353,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9%;反对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3%;弃权22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50,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46%;反对4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20%;弃权220,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确定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4,918,458股。同意74,24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44%;反对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6%;弃权22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5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11%;反对4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9%;弃权223,9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