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述
近日,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019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风电”)因向公司采购特定型号产品,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中车风电经济损失。现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车风电经济损失共计29,575,685.14元;
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车风电产品价款4,600,000元,同时中车风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公司对应产品;
3、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车风电支付保全保险费17,024元;
4、中车风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10,037,841.09元;
5、中车风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违约金501,892.05元;
驳回中车风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和反诉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中车风电共计负担44,096元、公司负担286,019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谨慎性原则,将该预计损失计入2024年度,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经初步测算,与2023年度相比,2024年度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下降幅度预计不超过30%,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鲁0191民初6828号。
特此公告。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