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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1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5-058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土家八千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2年7月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提起的诉讼。2023年5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后,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因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强制执行,后因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被终结。同时,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6日、2023年5月30日、2024年2月29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11月29日和2025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70、2023-052、2024-008、2024-014、2024-070和2025-020)。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申5997

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及古顺、王不了、谢文革、谢文武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新增小额诉讼及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案由涉诉金额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边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合同纠纷2.00万元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暂未对本案进行判决。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被告:贵州雄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6.12万元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暂未对本案进行判决。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申请人:云南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51.05万元云南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51.05万元资金。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该诉讼的受理通知、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件,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遂宁市荣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42.08万元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暂未对本案进行判决。对公司影响暂不确定。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26.30万元公司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26.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根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若能顺利收到相关款项,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欠付626.3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鉴不当得利纠纷2.9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向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保险及公积金费用2.90万元。对公司影响较小。
原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景洪云旅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7.50万元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法院二审判决,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原告:红河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32.91万元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3.87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原告:红河景祥砂浆有限公司;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8.83万元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14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原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08.11万元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法院一审判决,若能顺利收到相关款项,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原告:宜良县北古城镇南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云南洪尧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13.71万元云南洪尧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二审判决,将对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原告:云南九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筑锦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银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65.91万元原告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对云南筑锦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并裁定解除云南筑锦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65.91万元资金冻结。本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公司不产生影响。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对公司不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院对“土家八千”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执行裁定书,结合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积极推进该笔债权的清收工作。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599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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