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山科技(002195)_公司公告_岩山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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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山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3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更正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3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四)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

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九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或有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由董事会根据责任严重程度具体确定处罚金额。

第二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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