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办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审计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二)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