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
周国辉、莫京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59 号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周国辉、莫京: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周国辉、莫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9号、〔2025〕50号)及我部查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未记载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部分董监高未按照规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无发言要点或内容存在错误。
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档案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记载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业务在货物出库当日确认收入,与你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2021年至2023年,你公司在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中,未合理选取前瞻性调整系数;2022年,你公司未及时确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2年至2023年,你公司将属于房地产行业子公司的预计销售住宅错误列报为在建工程。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你公司向股东借款事项未按要求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2021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公告的部分战略合作协议后续未实际开展业务,但未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2.11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第一款、第2.3.4条、第4.1.1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2.3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国辉,财务总监莫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