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宝武镁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85号文核准,宝武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7.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42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13.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08.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3)第020019号《验资报告》。
公司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2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5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已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3)第020062号)。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30,188.68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30,188.68元。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宝武镁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人对宝武镁业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坤 徐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