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栗春坤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2024年度工作中,本人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凭借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栗春坤先生,法学硕士。曾任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科员,宁波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助理研究员、社会法规处主任科员、秘书行政处主任科员、处长助理、法务协调处主任科员,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工会副主席、工会主席、一级调研员,现任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亲自出席了应当出席的6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其中4次临时股东会,1次年度股东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积极讨论和独立监督后,均投了同意票,没有
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2024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序号 | 发表日期 | 发表意见的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4年3月29日 | 对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2 | 2024年4月22日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
3 | 2024年7月29日 | 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4 | 2024年10月25日 | 对为参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5 | 2024年12月27日 |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关于对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对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
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 | 同意 |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立足法律专业背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工作时间16天,同时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的时间,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就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担保、内部控制情况、定期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进展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良好的经营成果回报投资者。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主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和建议,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委员会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提名 委员会 | 2024年3月28日 | 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2024年7月29日 | 审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 |
2024年8月15日 | 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参加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沟通审计重点,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对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委员会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审计 委员会 | 2024年3月9日 | 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年度审计进展,就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 |
2024年3月28日 | 1、审议公司2023年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 2、审查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任职资格。 | |
2024年4月22日 | 1、审议《关于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审议《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3、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审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6、审议《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7、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8、审议《关于2024年审计工作计划》;9、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
2024年7月29日 |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
2024年8月15日 | 审查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任职资格。 | |
2024年10月25日 |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审议《关于编制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3、审议《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审议《2024年报预审工作安排》。 | |
2024年12月27日 | 1、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审议《关于应收款项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对宝武 |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勤勉履行职责,参加了公司董事、高管任期薪酬考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管年薪事宜进行了审核,认为其薪酬标准和年度薪酬总额的确定、发放与各自的岗位履职情况相符,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考核方案合理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委员会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 2024年2月2日 | 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议通过《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制定〈2024〉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议案》。 |
2024年12月29月 | 组织实施了公司董事、高管2024年度及任期薪酬考核工作总结,对公司董事、高管年薪事宜进行了审核,认为其薪酬标准和年度薪酬总额的确定、发放与各自的岗位履职情况相符,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规定,考核方案合理有效。 |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宝钢金属及其关联方、安徽宝镁、宜安云海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经核查,公司2024年实际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值存在差异,理由合理,未违反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7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鉴于中兴华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综合评估,公司拟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
708,422,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送红股4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2,094,929.94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05%。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公司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后,认为王强民先生、李长春先生、庄建军先生、刘小稻先生、范乃娟女士、吴剑飞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唐林林女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及工作经验,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提名曹娅晴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曹娅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范乃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本人经审阅曹娅晴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曹娅晴女士具备履行董事及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本人经审阅范乃娟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范乃娟女士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提名与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报告期内,本人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专业、客观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使公司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栗春坤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