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武镁业(002182)_公司公告_宝武镁业:独立董事(邹建新)2024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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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武镁业:独立董事(邹建新)2024年度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邹建新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运用本人在镁基能源材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依法合规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邹建新先生,工学博士,教授。法国洛林大学博士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镁基能源材料方面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工作,在Science,Adv Mater等国际知名期刊上发表SCI收录论文190余篇,已授权国内国际发明专利26项,曾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一等奖,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创新成果一等奖,国际镁业协会未来技术奖,上海市技术发明二等奖,国际镁科学与技术学会年度人物奖,国际能源署Hydrogen TCP奖等。本人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氢科学中心副主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202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亲自出席了应当出席的6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其中4次临时股东会,1次年度股东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积极讨论和独立监督后,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2024年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序号发表日期发表意见的事项意见类型
12024年3月29日对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22024年4月22日《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32024年7月29日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42024年10月25日对为参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52024年12月27日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关于对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对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事项的专门会议意见同意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16天,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审阅公司相关文件、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现场会议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和建议,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提名 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24年7月29日审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2024年8月15日审查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参加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投资计划、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公司子公司增资等事项,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决策质量,更加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战略决策委员会2024年04月22日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部分子公司增资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子公司的议案》。
2024年10月25日1、审议通过《关于编制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202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宝钢金属及其关联方、安徽宝镁、宜安云海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化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经核查,公司2024年实际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值存在差异,理由合理,未违反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交易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7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鉴于中兴华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综合评估,公司拟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4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以总股本708,422,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送红股4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2,094,929.94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05%。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公司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该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后,认为王强民先生、李长春先生、庄建军先生、刘小稻先生、范乃娟女士、吴剑飞女士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唐林林女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及工作经验,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提名曹娅晴女士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曹娅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范乃娟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本人经审阅曹娅晴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曹娅晴女士具备履行董事及财务总监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本人经审阅范乃娟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范乃娟女士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相关提名与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报告期内,本人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邹建新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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