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会字(2025)第05254号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镁业”)截至2024年
月
日止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宝武镁业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宝武镁业截至2024年
月
日止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宝武镁业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聂文华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鲁霞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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