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剑辉、蔡军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2-02-15 深证会〔2022〕52号 当事人: 郑剑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蔡军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0号),郑剑辉、蔡军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9月30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名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粤传媒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担任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项目主办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签字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郑剑辉、蔡军强未勤勉尽责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未遵守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中没有编制尽职调查清单,也没有制定尽职调查各主要阶段工作内容。 二是通过查看立项工作底稿及会计师风险评估报告已经得出“广告行业的收入确认、收入真实性情况需要重点核查”结论,但未对香榭丽销售与收款业务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粤传媒并购重组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三是核查程序缺失。未核查相关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和收入的确认政策,未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未对报告期内收入增长情况执行分析性复核,未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进行核查,未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进行比较,未对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带来回款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核查,未查阅标的公司IPO审计时中介机构的走访底稿,未通过函证、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和收入的审计结论是否属实。核查程序有所缺失,导致未能发现香榭丽财务造假的问题。 郑剑辉、蔡军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5条、《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郑剑辉、蔡军强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