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002181)_公司公告_粤传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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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3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8日经公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情形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且因主观故意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被监管机构纪律处分。如果监管机构已对其作出生效处分的从其处分,其他相关人员应追责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他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的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的初步认定,并拟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公司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可通过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该等职责。

第十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所作出的提议,对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对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抄报监事会。如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

如董事会认为不适合由审计部或证券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可通过决议决定由其他合适的职能部门或外聘机构履行该等职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若责任人能够主动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或主动纠正挽回损失的,或有明显证据显示是由于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或存在董事会认为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的,董事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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