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前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办公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有利于推动媒体融合转型升级;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珠明
朱征夫 李 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