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2 | 第六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 第六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
序号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