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 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法定代表人叶玫。 3. 被告人叶玫,女,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总经理及原股东。 4. 被告人乔旭东,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副总经理及原股东。 5. 被告人周思海,男,系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财务总监。 6. 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经过 香榭丽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包装设计等。2012年10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香榭丽公司及叶玫等人在与粤传媒签订、履行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粤传媒现金、股份等并购对价共计4.5亿元及后续增资4500万元。 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立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 -1-公司关于子公司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2016-013)。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犯单位行贿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2017-0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案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叶玫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乔旭东、周思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叶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其所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依法应当对香榭丽公司、叶玫所犯单位行贿罪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叶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2- 三、被告人乔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四、被告人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追缴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95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退赔。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单位、个人及相关违法所得获得者的财物作为该项判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尚未生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7)粤01刑初228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