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之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香榭丽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仲裁及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如下表所示: 序号公告名称披露日期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6) 2015年 12月 19日《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十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及“八、重大合同 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 2016年 4月 22日《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6-041) 2016年 5月 26日 4 《公司 2016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 2016年 8月 28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68) 2016年 9月 6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73) 2016年 10月 13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0) 2016年 11月 9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5) 2016年 12月 7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1) 2017年 1月 7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4) 2017年 2月 9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7) 2017年 3月 8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11) 2017年 4月 7日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公告名称披露日期《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28) 2017年 5月 9日《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 2017年 6月 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香榭丽相关诉讼及公司由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香榭丽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香榭丽公司提供其涉及的101起诉讼和仲裁案件,标的总金额为245,957,294.31,其中88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被告为香榭丽公司或连带起诉香榭丽公司总经理 叶玫,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诉讼费总计241,113,106.62元。香榭丽公司 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13起,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等总计4,844,187.69元。 下表为截至2017年6月30日,香榭丽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个别低于300万元系同类案件)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统计结果。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360.56 否 法院于 2016年 3月 21日出具判决书结案,但因被告判决书无法送达,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现提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 判决被告新速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告费 3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57万元。案件受理费 35360元,公告费 260元,由被告新速通负担。 强制执行 2016年9月 6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68)粤传媒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香榭丽 211.08 否 2017年 6月 15日收到法院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 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 87000元;二、在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 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4.785%的标准从 2016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 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83元由上海香榭丽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已判决 2017年6月 8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粤传媒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香榭丽 1,052.07 否 2017年 6月 15日收到法院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 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 435000元;二、在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4.785%的标准从 2016年 12月 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23元由上海香榭丽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已判决 2017年6月 8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粤传媒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香榭丽 1,065.0 否 2017年 6月 15日收到法院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 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 56万元;二、在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6.16%的标准从 2015 年 12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 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已判决 2017年6月 8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42元由上海香榭丽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粤传媒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香榭丽 2,099.9 否 2017年 6月 15日收到法院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 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 851312.88元;二、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海香榭丽支付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4.785%的标准从 2016年 11月 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421元由上海香榭丽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已判决 2017年6月 8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33)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1,004.0 否 2016年 8月 15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原告北京蓝天新视野广告代理费 500万元;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蓝天新视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五百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传媒有限公司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及违约金500万元。案件受理费 40900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担。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427.96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4,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29,466.67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029,466.67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60,000元;四、被告叶 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343元、财务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215.68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1,872,120,92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140,333.14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11 月 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872,120.92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90,000元;四、被告叶 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657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454.46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4,25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29,722.61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279,722.61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70,000元;四、被告叶 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419元、财务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21.21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21,016.07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21,016.07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000元;四、被告叶 玫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943元、财务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4月 22日 《2015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82.01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5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103,317.50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5月 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40,000元;四、被告叶玫对 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6,588.49元,由被 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28.46 否 2017年 5月 16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本金 3,000,000元;二、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利息 97,332.08元、逾期利息(自 2016年 6月 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 50%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 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000元;四、被告叶玫对 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332.99元,由被 告香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188.6 否 2017年 4月 28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唐码 2014年 1月 1日起至 2017年 4月 30日止的 led显示屏阵地租金 1073.33元、违约金 1073.33元。如被告 香榭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2360元,司法鉴定费 37300元由香榭丽负担(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将此款 79660元支付原告重庆唐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已判决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天津现代商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221.6 否 2017年 3月 20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天津现代商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榭丽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2015.1.11-2016.7.10期间租金 5651719.87 元;支付 2014.1.11-2016.3.31期间租金的滞纳金 6398151元(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原告主张的 2016.3.31,法院已酌情调整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 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8549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申报表。担 87064元。 郑维民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形成预计负债 422.85 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16年11月 3日公告,并于 2017年 2月23日上午开庭,香榭丽递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 -已开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河北领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334.89 否 2016年 11月 3日收到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领帝广告费 3,117,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82,834元,滞纳金 15,658.3元。如未按照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7元,由原告河北领帝负担 1,653元,被告香榭丽负担 33,324元。 已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陈发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0 否 2017年 3月 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陈发成上诉请求。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理。 - 已移送公安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陈旭望因保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56.9 形成预计负债2,766. 77万元 已于 2017年 6月27日下午在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已开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上海景色广告有限公司因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411.56 否 2017年 2月 6日收到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色经营权转让费人民币 3,958,750元。 电费、宽带费 94,735元。案件受理费 46,702元,减半收取 23351元,由被告负担 18977元,原告景色负担 4405元。 执行中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上海速显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300 否执行阶段-未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上海擎逸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99.57 否 2016年 3月 30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 2,575,000元及违约金 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 43,400元,减半收取 21,700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合计人民币 26,700元,由原告负担 6,000元,被告负担 20,700元。 已结案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叶宏献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形成预计负债 440.54 万元 2017年 3月 23日收到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待恢复审理 2016年8月 26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2,345.8 否 2017年 2月 27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 待恢复审理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有限公司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600 否 2017年 4月 13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案件执行裁定书,法院于 2017年 3月 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万元及利息等。现裁定如下: 一、继续限额冻结 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鲁班支行0833账户内存款800万元。(原冻结法律文书为本院(2016)渝 01 1、判决叶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 偿还借款本金 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二部分计算:以 8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4年 12 月 27 日起。以 80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 1月 31日起,均按年利率 24%分别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决叶玫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万元;3、 判决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公司对叶玫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 149365元、保全费 5000元由 叶玫、香榭丽共同承担。 执行中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财保 38号民事裁定书、(2016)渝 01执保 69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继续冻 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88.39 否 2016 年 1 月 3 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代理费 2,827,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0,000 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142 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担。 已判决 2016年12月 7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5)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因广告经营权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141.3 否 2017年 4月 28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唐码广告经营权合作费 11,300,000元。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52元,由被告香榭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已判决 2017年1月 7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万元)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正佳广告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311.3 否 已定于 2017年 7月 11日下午二点半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 -待开庭 2017年5月 9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28)其他诉讼和仲裁累计计算结果 3,323.9 形成预计负债 136.78 万元 部分未开庭,个别已经结案。 -- (注:以上诉讼及仲裁统计数据来源于香榭丽公司)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香榭丽非原告或被告但与香榭丽原股东相关的其他诉讼 鉴于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未如实向公司披露原香榭丽法定代表人叶玫代表香榭丽与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蓝岛大厦 LED电子显示屏广告招商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其违反了重组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承诺。2015年 12月 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香榭丽公司原股东提起违约诉讼的议案》。 2016年 1月 25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起诉叶玫等二十名交易对方的民事诉讼案件【案件(2016)粤 0104民初 1195号】。该案已于 2016年 7月 11日开庭,由于当庭追加被告, 法院需要重新送达,公司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已于 2016年 10月 28日上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于 2016年 12月 30日收到越秀区法院的裁定书:越秀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复越秀区法院《公函》表示该案属于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故越秀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已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该案件的相关进展。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 10月 31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6月 17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香榭丽”)相关诉讼所涉及的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前的香榭丽的担保事项: (1)香榭丽于 2016年 4月 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叶玫于 2013年 6月向郑维民借款 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 2016年4月 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336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 402万元未返还。” (2)香榭丽于 2016年 4月 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 2013年 6月向叶宏献借款 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 2016年4月 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3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 447万元未返还。” (3)香榭丽于 2016年 8月 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 其附件显示:“叶玫于 2012年 3月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2000万元;2013年 10月香榭丽出具承诺书,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 LED显示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为叶玫于 2013年 12月 31日前以货币方式返还 2000万元投资款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诉金额:借款本金 1880万元;自 2014年 1月 1日起,以 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2016年 4月 6日起,以 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诉讼费用。” (4)香榭丽于 2016年 8月 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 2013年 12月向张和兵借款 16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 借款本金 1600万元,暂计算至 2016年 4月 20日的逾期赔偿总额为 495万元,律师费 50万元,保全担保费 63000元。” 2.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后的香榭丽的担保事项 香榭丽于 2016年 5月 9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 2014年 9月向陈旭望借款 2000万元,香榭丽 2014年 9月与陈旭望签订保证合同,为叶玫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诉金额: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率 2%),律师费 42万元。” 2017年 1月 6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陈旭望撤回对被告上海香榭丽的起诉。2017年 5月 18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传票及附件,陈旭望因保证合同纠纷对香榭丽提起诉讼,于 6月 27日下午在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上述香榭丽所涉担保事项为公司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的统计(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的数据),所涉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公司亦未知。 (三)对外担保案件进展情况 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被告一)、香榭丽公司(被告二)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24行。 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的进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展详见上表第 23行。 叶宏献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 22行。 陈旭望因保证合同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 18行。 郑维民因民间借贷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案的进展详见上表第 15行。 上述部分对外担保案件处于待开庭或待恢复审理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司法确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及对外担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应事项计提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包括计提其他应付款 56,813,937.29元,计提预计负债 37,669,331.19元。上述两项计提共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增加 92,763,619.20元,管理费用增加 1,719,649.28元,其中,对 2017年 1-6月影响致营业外支出增加 30,073,742.47元,管理费用增加 502,527.77元。 五、备查文件 (一)上述案件相关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关附件 (二)其他诉讼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