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002181)_公司公告_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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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4
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 1113 号; 顾涧清,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宇,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0.92亿元至 2.07 亿元;2016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5 年净利润为 0 万元至 1.15 亿元;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5 年度净利润为 798 万元;2016 年 3 月18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 2015 年度净利润为-2.74亿元;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45 亿元。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作出准确修正,且2015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为 1.71 亿元,占 2015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62%。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第 11.3.7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涧清、财务总监吴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顾涧清、财务总监吴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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