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_公司公告_纳思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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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的制度。证券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的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涉及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和仲裁。

(七)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7条和第7.7.9条规定的情形;

5、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依据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和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如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律文书及情况介绍等(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或由于相关

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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