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_公司公告_纳思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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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根据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六)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应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若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重大交易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四)标的资产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如适用);

(六)评估报告(如适用);

(七)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八)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九)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十一)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条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十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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