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上海瑞鑫签订<协议>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交了与上海瑞鑫签订<协议>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资料,上海瑞鑫持有公司37,457,4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267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6.3.3条规定的情形,上海瑞鑫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本次签署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上海瑞鑫签订<协议>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上海瑞鑫签订<协议>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上海瑞鑫就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相关事项签署《协议》事项,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上海瑞鑫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与陈少敏签订<协议>暨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陈少敏就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相关事项签署《协议》事项,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陈少敏部分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7月12日
(以下无正文,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珞珈、余景选、姚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