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5-36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开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2025年5月28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63号联合总部大厦30楼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9人,代表股份326,842,76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963,923,757股的33.9075%。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股在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共209名,代表股份75,90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63,923,757股的7.874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281,619,9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63,923,757股的29.21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45,222,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3,923,757股的4.6915%。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71,2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96%;3,332,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3%;599,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1,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96%;反对3,33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3903%;弃权59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901%。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69,1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68%;3,333,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12%;601,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9%。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69,1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68%;反对3,3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3912%;弃权60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919%。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1,970,0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80%;3,37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3%;560,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1,970,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4.8180%;反对3,37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4433%;弃权5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387%。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