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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与下设机构第二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第三条董事会设置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五条董事会下设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有关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七条董事长、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第一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第二十条董事审议有关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二)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五)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

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七)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八)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一)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十二)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十三)董事会在审议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十四)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

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十五)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且发行对象为关联人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十六)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上市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章董事会的纪录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纪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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