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计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
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场;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六)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七)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收支审核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三)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四)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五)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六)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第四章考核与离任第十条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公司因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董事会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