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
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对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拟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查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重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七)公司投资证券部负责处理战略投资委员会日常事务,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证券部进行初审,并向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证券部;由投资证券部对上述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投资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五条 投资总监可列席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议案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