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002161)_公司公告_远望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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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投资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投资证券部负责保存。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投资证券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投资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资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投资证券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投资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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