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现将依据法律条款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 | |||
条目 | 内容 | 方式 | 条目 | 内容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修订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