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退(002147)_公司公告_新光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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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B座20层邮编:100073电话:(010)51423818传真:(010)514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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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5)第010086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5)第011456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6“其他应收款”和附注十四、4“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所述,新光圆成2018年因筹划收购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向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10亿元(资金转至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指定的附属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后的15个营业日内退还诚意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万厦房产尚未收回6.44亿元诚意金,账面已计提坏账准备5亿元。用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未来还款担保的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74亿股股权已经完成质押登记,南京市六合区四栋商业用房已经完成抵押手续并于2024年8月6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作价3,200.0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新光圆成对抵押房产尚未取得法定所有权,经济利益流入存在不确定性,已质押股权资产仍未处置或变现。

对此事项,我们执行了相关的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就前述已质押股权、已抵押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房产在未来处置或变现过程中能否完全覆盖新光圆成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诚意金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对于新光圆成账面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亿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未提供其计提的具体依据,我们无法就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前述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新光圆成,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截至2024年

日,新光圆成总负债高于总资产

14.79亿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19.29亿元。如财务报表附注五、

“其他应付款”、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资产”及附注十四、

“其他”所述,新光圆成存在大额借款及利息逾期无力偿还;存在大额逾期应交税费及滞纳金未缴纳,存在大额对外担保被起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面临多项诉讼;子公司股权、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量资产被抵押、查封及法拍,对房产销售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但受限于资产的可变现能力、现有或将有资产的性质及债务风险的化解难度等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事项或情况,表明新光圆成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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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上述“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我们无法就这些事项涉及的2024年

日新光圆成的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我们无法确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因此,我们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保留意见。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新光圆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新光圆成2024年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以及2024年度合并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的发生额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如上所述,我们无法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退的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判断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新光圆成2024年

日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不影响我们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新光圆成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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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

新光圆成由于大额逾期借款、大额逾期税费及滞纳金等原因,持续经营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该事项段,通过明确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五、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上期保留意见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

“其他应收款”和附注十四、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所述,新光圆成2018年因筹划收购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向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

亿元(资金转至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指定的附属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

日后的

个营业日内退还诚意金,截至2023年

日,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万厦房产尚未收回

6.44亿元诚意金,账面已计提坏账准备

亿元。用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未来还款担保的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74亿股股权已经完成质押登记,南京市六合区四栋商业用房已经完成抵押手续,抵押、质押财产仍未处置或变现。

对此事项,我们执行了相关的审计程序,我们无法就前述已质押股权、已抵押房产在未来处置或变现过程中能否完全覆盖新光圆成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诚意金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对于新光圆成账面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亿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未提供其计提的具体依据,我们无法就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前述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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