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就公司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该预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其为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严格执行2022年度关联授信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审批关联交易授信业务,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价格,坚持商业原则,未优于其他客户,符合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要求。
四、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须将拟任董事、监事及其关联人和关联企业纳入关联方管理,同时鉴于与新加坡华侨银行开展业务需要,拟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等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该等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公司拟调整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规。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
全。经审阅,我们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对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理解,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常规银行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是有效的。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2022年末,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
459.02亿元。公司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报告期内,公司该项业务运行正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截至2022年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2022年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贝多广、李浩、洪佩丽、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