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庄灵君为公司行长;聘任罗维开、付文生、王勇杰、冯培炯、章宁宁为公司副行长;聘任罗维开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聘任俞罡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秘书。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贝多广、李浩、洪佩丽、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