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仅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审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累计金额超出此范围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总经理同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四)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五)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六)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九)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审计部。
(十)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董事会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总经理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