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002138)_公司公告_顺络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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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络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新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绝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所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新修订的《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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