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25-022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10号实益达锦龙厂区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0人,代表股份数量244,962,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7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
241,83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59%。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2人,代表股份数量3,12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7人,代表股份数量3,567,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8%。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30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8%;反对5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5,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49%;反对5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00%;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1%。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298,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9%;反对5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60%;反对5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800%;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0%。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4,294,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5%;反对5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5%;弃权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0,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79%;反对5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93%;弃权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8%。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4,32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3%;反对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2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035%;反对5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7%;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7%。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31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5%;反对5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7%;弃权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1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00%;反对5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84%;弃权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30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7%;反对5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弃权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0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121%;反对58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66%;弃权7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3%。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244,264,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52%;反对6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4%;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70,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70%;反对6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77%;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3%。
7.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814,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172%;反对6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09%;弃权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1,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017%;反对6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47%;弃权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
关联股东陈亚妹女士、乔昕先生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7.03、审议通过《关于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44,203,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4%;反对6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弃权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401%;反对6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64%;弃权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5%。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关于原监事曾惠明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44,210,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1%;反对6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5,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79%;反对6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3%。
8.0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杨振宇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44,20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1%;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05%;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89%;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6%。
8.0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卞江涛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44,20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1%;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05%;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89%;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6%。
关联股东卞江涛先生对该子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8.04、审议通过《关于监事方冰玉2024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244,20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1%;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05%;反对6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89%;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6%。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275,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6%;反对6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80,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69%;反对6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02%;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70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4%;反对1,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6%;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12,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069%;反对1,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58%;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3%。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陶向南)》《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张永德)》。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