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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2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将公司原列报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目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栏目列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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